《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于2019年12月31日通過,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6月23日批準,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從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2019年12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0年6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章??源頭減量與循環利用
第五章??宣傳教育和社會參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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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源頭減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房屋裝飾裝修產生的建筑廢棄物按照《深圳市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和本市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制度約束、習慣養成、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機制。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提供相應保障。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引導工作。鼓勵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居民公約。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或者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教育、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回收利用和處理設施布局納入本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將相關基礎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供應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十條??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是政府設立從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擬訂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發展規劃、工作計劃,研究擬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參與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監督、考核、評價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資料,開展宣傳推廣活動,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
(五)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技術研究和應用工作,探索生活垃圾使用專用垃圾袋投放;
(六)組織、指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試點、示范點建設、達標創建和推廣實施工作;
(七)承辦市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和差別化收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逐步實行分類計價、計量收費。
第十二條??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支持垃圾分類先進設備、工藝的研究應用,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使用智能化信息系統收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信息,采集相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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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要求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廢棄的玻璃、金屬、塑料、紙類、織物、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廚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爛的食物殘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機質的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且應當進行專門處理的垃圾,包括電池、燈管、家用化學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四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性以及處理利用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適時補充細化相關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相關設施設備配置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分類標志和相關提示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轄區不同區域實際情況細化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種類,合理規范收集容器設置數量。?
區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探索提供便利化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服務。
第十六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人,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點。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投放至指定投放點,其他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單位或者個人回收;
(二)家庭廚余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在指定時間段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納袋裝納的,應當將收納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應當瀝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其他廚余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五)有害垃圾應當按照收集容器的標識分類投放,其中廢棄藥品藥具應當對包裝物予以毀形或者進行破壞性標記后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六)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也可以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七)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進行分離并分別投放至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點或者由回收單位、個人上門收集;
(八)公園、市政道路、住宅區等因修剪樹木產生的木竹、樹枝、花草、落葉等綠化垃圾應當單獨投放。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綠植收集單位的名單、聯系方式和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建立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區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和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其中,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第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二)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業主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沙灘、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四)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區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處理;
(三)配合市、區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
(四)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收集、運輸單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按照有關要求報送街道辦事處。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會同活動場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動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提示和引導,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應當根據住宅區規模合理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的數量,集中設置可回收物、家庭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結合區域特點和消防安全規范確定廢棄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和年花年桔投放點。住宅區有害垃圾、廢舊織物收集容器可以單獨設置。
因確定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發生爭議的,可以提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二十三條??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不得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區公共區域(含地下公共空間)不得設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區、辦公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場所應當結合區域特點合理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除前款規定外,集中用餐單位應當設置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應當設置其他廚余垃圾專用收集容器。